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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禁止核准餐饮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辑:李文洁 2018-10-17 22: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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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区县(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按照2018年长沙市蓝天保卫战三季度讲评暨特护期污染防治工作动员会议精神,遵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现将我市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事主体设立时,住所为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的,禁止核准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商事主体变更经营范围时,住所为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的,禁止核准新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的经营范围;

    三、涉及上述商事主体设立或变更经营范围,房屋提供者(出租者)不得为无照经营餐饮单位提供经营场所。

    根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可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类的经营范围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含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酒吧服务、其他饮料及冷饮服务),其他餐饮业(含小吃服务),其他未列明餐饮业。

    特此通知。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7日 

来源: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辑:李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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