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防疫期间企业劳动用工事项快来get

来源:湖南省律师协会 编辑:李文洁 2020-02-04 13:42:18
时刻新闻
—分享—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时刻牵动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湖南省委、省政府第一时间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对疫情防控作出紧急部署,省司法厅成立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全系统防控措施。

湖南省律师协会疫情防控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紧急部署和省司法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安排,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内容,现将湖南省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关心的热点问题归纳如下,以供参考。‍

一、延长休假至2月2日是否属于强制性要求?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提前复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的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应当视为国务院已经决定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停工至2020年2月2日,如无特殊情形,相应企业不得自行决定提前复工。‍

二、延迟复工至2月9日,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提前复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的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同时规定,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因此,非上述特殊企业,不得提前复工。‍

三、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因此,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本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为乙类传染病,采取了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企业如未遵守通知的要求,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四、本次国务院延长假期通知中延长的三天假期是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有三天(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尽管本次延长假期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但根据文义理解,该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且,通知中明确要求,要安排不能休假的职工“补休”,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企业必须向职工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且不能采取补休的方式替代加班费。因此延长假期期间属于休息日,如企业安排职工上班则需要支付200%的加班费。‍

五、本次湖南省办公厅发布的延迟复工期间延长的七天假期的性质?

根据相关规定,湖南省办公厅发布的延迟复工期间延长的七天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在湖南省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延长七天假期的性质进一步明确之前,建议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六、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也予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七、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企业也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八、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九、因疫情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的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85%。‍

十、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民电【2020】5号)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一、隔离或观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延迟复工期满后,职工逾期返岗的怎么办?

湖南省内企业在延迟复工2月9日期满后,职工逾期返岗的,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先查明逾期返岗的原因,如果是疫情原因而不能及时返岗的,则可通过安排年休假等方式予以处理,如果职工逾期返岗没有正当理由的,则可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延长休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停工停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停缴五险一金?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企业与职工共同的法定义务,因此,只要企业与职工双方在上述期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企业就应当按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如企业单方停缴,由此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需由企业承担。‍

十四、因受疫情影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涉及疫情防控具体法律问题的咨询,请与湖南省律师协会疫情防控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组联系。湖南省律师协会疫情防控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组由肖超元任组长(13707496578),何亚伟(13908472952)、杨美莲(13808418703)任副组长:,省律协参政议政与公益事务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全体副主任为成员,联络人:曾佳魁(18711073366),周宇君(13874880232)

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2020年春季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17日,高等学校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24日。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由省教育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布。各技工院校具体开学时间由所在市州统一确定,可与当地其他大中专院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开学之前,各类学校(包括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集体活动和培训活动。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湘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四、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1日


来源:湖南省律师协会

编辑:李文洁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工会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