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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如何维权,听听法院怎么说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李文洁 2020-03-12 1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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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3·8”妇女节当天,发布多个涉及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通过重庆网上智能法院“易诉”平台、微信等在线办理涉妇女权益案件60余件次。

  15万元婚前财产保证金被认定为赠予

2008年, 离过一次婚的重庆男子罗某与王某结婚。王某考虑到罗某系再婚,以保障婚姻关系为由,要求罗某给予其15万元作保证。

2009年12月,罗某向其母亲借款15万元,当日,罗母将钱款转到王某银行卡上。其后,王某按揭购买了房屋一套,登记于其个人名下。2010年2月份,两人登记结婚。

结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审理中,罗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王某用其母亲给的15万元作首付款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这15万元,双方均承认该笔款项系罗某向其母亲的借款。但法院结合本案现有事实证据,认定该款项系婚前罗某赠予王某的生活保障费用,不应做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了罗某要求分割15万元财产的请求。

法官表示,离婚诉讼中,对于婚前和婚后的各项财产,广大女性同胞应认真加以区别,并积极举示相关证据,以让法官明确各项财产性质,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

  男子离婚前转移共同财产,被全判给女方

重庆男子张某与陈某因双方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从2016年2月开始,张某先后14次向其父母转款共计97万元,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住房、门面、车位、商铺经营权、股票、股权、保险等逾千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主张该款项系其父母多年经营的积蓄,并以现金形式交予其代为理财,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张某在夫妻感情破裂后将资金私自转移给父母的行为系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综合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该97万元归陈某所有,其他财产基本平均分割,并判决双方离婚。

法官释法称,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院综合双方的收入、消费、实际分得财产等具体情况,故判决转移财产归女方所有。

  同居关系遭遇家暴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重庆女子邓某与姜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7年12月18日协议离婚,并约定位于潼南区的房屋及屋内设施归邓某所有。

姜某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刑满释放后一直与邓某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其间多次对邓某实施家庭暴力,并骚扰、威胁邓某,致使邓某身心遭受巨大伤害。

邓某遂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潼南区法院审查后裁定禁止姜某对邓某实施暴力;责令姜某迁出与邓某合住的住所;禁止姜某骚扰、威胁、跟踪邓某及其女儿。

法官释法认为,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本案中,邓某与姜某虽然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仍然在一起同居生活,姜某对邓某实施暴力,邓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李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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