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家物流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的小韩向本报咨询说,他在公司整整工作了3年,双方之间虽然签订有劳动合同但没有缴纳社保。2019年12月初,他在工作中不慎弄伤左腿、左脚,已经构成一定等级伤残。可是,公司不愿为他申请工伤认定,理由是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小韩说,他是外地农村户口,在老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人事经理问他参不参加社保,如果参加社保每月要从其工资里扣钱,会影响其个人收入。相反,如果不参加社保,公司还可多给他发一部分工资。
“考虑到将来还要回老家养老,家里也有医疗保险,我就选择了不缴社保,并给公司写了书面个人保证。”小韩说,出事后听说自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出院后他就找公司协商。
对于公司的答复,小韩将信将疑。他想知道自己是否属于工伤,从政策法规上看,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分析:
就小韩遇到的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从小韩讲述的情况看,他在工作时弄伤了左腿左脚,这种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该条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来看,在公司拒绝为小韩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小韩可以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陈律师说,公司之所以不愿为小韩申请工伤认定,主要原因是不想向小韩支付工伤待遇,其中包括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用等。按理说这些费用均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是,由于小韩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这些费用依法应由公司来支付。
在这里,小韩心虚的地方是自己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认为自己是自觉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不好意思向公司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3条、第33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但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本法第95条更加明确地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此来看,造成小韩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主要责任是公司,而非他本人。
本案中,尽管小韩本人自愿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上述法律强行性规定职工要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因此,职工单方同意,或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况且,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只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小韩不必过于担心自己曾经给公司写过什么保证。
陈律师说,《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如果小韩被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公司就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小韩支付相关费用。(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
来源:中工网
编辑:李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