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7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指出:这当然是不合法的! 结果该文很快上了新浪微博热搜。可见现实中试用期未缴社保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尽管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该文还指出: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目前实际操作上,如果上一个用工单位没有及时办理退工或者社保转出手续,新单位暂时无法及时办理相关招工和社保缴纳手续。因此,建议新单位应当第一时间书面通知该员工,以免日后为了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等申请事宜产生了补缴记录,这样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万一发生了工伤,新单位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注一
试用期内“社保随工资打八折”?
经常听到有人咨询:公司告诉职工,试用期内工资“打八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是“打八折”,这种说法对吗?
首先,法律没有规定试用期工资一定可以“打八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那么试用期工资就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工资支付,不能随便“打八折”;只有双方依法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可以按约定支付,但不能低于合同期工资的“八折”,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其次,根据本市规定,职工当年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如职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包括车贴和饭贴等)。
比如说某职工与单位合同期1年,其中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工资10000元,其中试用期工资8000元,那么就不仅是在试用期中,社保缴纳基数按8000元核定,在整个社保缴费年度内,社保缴纳基数都按8000元核定。
所以说,在试用期内社会保险费可以“打八折”,这种说法是值得质疑的。
关注二
首月工作未满月社保如何缴纳?
如职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如果职工入职当月工作未满全月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须缴纳,缴费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根据本市规定,如职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未满全月,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下限按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核定),但次月起单位仍应按职工本人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并进行调整,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首月也可以按照全月的工资性收入为月缴费基数。
如小王在2020年7月15日进入某小型企业,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10000元,其中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每月8000元。那么在2020年7月份,用人单位就应当给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单位对于小王2020年7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按本人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
从2020年6月到12月,本市社会保险费率中小微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共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10.5%。
小王2020年7月份工作天数为23天,2020年7月份小王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她7月15日进单位首月工作未满全月,当月实际工作12天,应得工资为8000元/21.75*12=4413元,低于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4927元,社保缴费基数应按下限4927元核定,即2020年7月单位为小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约为493元,小王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约为517元。
另需注意:从2020年8月份起,小王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既不是按照下限4927元核定,当然也不是按照转正之后的10000元核定,而是按8月份全月工资性收入8000元(即她的试用期工资)核定。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小王2020年7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可按试用期全月工资性收入8000元核定。
关注三
试用期解除合同当月社保如何缴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职工离职当月,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离职当月缴费基数的核定方法,与上述职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核定方法相同。即离职当月工作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离职当月工作未满全月的,当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下限按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核定)。
职工在一个月中先后在多家单位工作的,由第一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一个月内职工先后在两家单位就业的,第一家单位缴费后,按不重复参保缴费的原则,第二家单位无需再为其缴纳就业当月的社会保险费,视该职工当月正常缴费。第二家单位则从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仍应按该职工全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假设前面案例中,小王是在2020年9月10日被原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9月20日入职新公司。那么在2020年9月份,原公司也应当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对于小王2020年9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按本人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小王9月份在原公司实际工资性收入”若低于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4927元,社保缴费基数应按4927元核定。但2020年10月起,新公司为小王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仍应按小王全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关注四
试用期内未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补缴?
如果单位应缴而未缴的社保费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补缴。6个月以内的补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单位数字证书于每月的5-26日在自助经办平台操作。超过6个月的补缴,必须提供包括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起止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证明补缴对象在单位从事劳动经历的人事档案材料(如工资定级表、员工登记表、工作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招工登记材料、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如工资发放名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单位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相关资料后按规定审核补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至劳动监察机构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但劳动监察查处是有时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第二款又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效。
如某位职工2018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两个月的试用期内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2018年6月1日转正之后开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这时就不存在连续继续状态了,如劳动者2020年7月再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就已经超过了监察查处时效;而如果该单位迄今一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就没有超过监察查处时效。(文 周斌 摄 贡俊祺)
来源:劳动报
编辑:李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