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丹青)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
“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当地医保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负担部分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指导意见》明确,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同时,签约主体必须是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而不是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本身。
来源:中工网
编辑:李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