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在2019年1月10日被迫调岗降薪,工资由孕期前的4400元/月降为2640元/月。同年的3月29日,科技公司要求陈某办理离职手续。4月14日,科技公司通知陈某自2019年3月28日无故旷工,现公司要求其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间扣发拖欠的工资。陈某的主张合法吗?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变相的降薪是违法的。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8年10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由此可见,处于孕期的职工,用人单位若调整岗位工资应与原岗位工资待遇基本相当。因此,在本案中陈某在怀孕期间,工资明显减少,陈某要求支付2019年1月至3月工资差额的第一项主张是合理的。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12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本案中用人单位在陈某怀孕期间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是违法的。陈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第二项主张也是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关系领域,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特点,依法保护其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上述内容,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李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