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其受雇于齐某,从事煤炭运输工作。而齐某是该货车的所有者,其将车挂靠在一家煤炭运输公司。一天,张某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身体受到伤害,想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张某不知道如何认定工伤?他想知道挂靠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
“挂靠”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当时,因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经营范围和享受的待遇不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挂靠其他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现象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劳动者和挂靠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就会出现劳动者与挂靠方、被挂靠方三方权利义务纠缠不清的问题。
由于挂靠往往都是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者组织挂靠有资质的单位,而劳动者是挂靠方招聘并实际使用的,在判断三方关系时,如果按照实际情形来判断,劳动者应当是挂靠方(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者组织)雇用的员工,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而与被挂靠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由于被挂靠方违法出借资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在本案这种特殊情形的挂靠关系中,相关规定则明确了挂靠中劳动关系的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是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据《劳动午报》报道 李春迎 律师)
来源:中工网
编辑:李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