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力度,完善困难职工梯度帮扶体系,关心关爱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省总工会第二期职工大病关爱行动来啦。
基本原则
职工大病关爱行动,是指针对职工患重大疾病、罕见病或者其他医疗费用高的疾病,且个人自付大额医疗费用又不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建档帮扶条件而开展的关爱帮扶行动,是对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是困难职工梯度帮扶体系的重要内容。
关爱对象
职工大病关爱行动的帮扶对象需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本省已参加当期或上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含农民工);
职工个人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或者其他医疗费用较大的疾病,且职工申请前十二个月的住院治疗费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工会帮扶和社会救助后,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
注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纳入帮扶范围
已纳入第一期职工大病关爱行动帮扶的;
已纳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档的深度困难职工和相对困难职工按照《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帮扶;
因参与或从事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而产生医疗费用的;因酗酒、自杀、自残行为而产生医疗费用的;
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帮扶等情形的;
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核实情况,隐瞒或不提供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的。
帮扶标准
职工申请前十二个月的住院治疗费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工会帮扶和社会救助后
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不足十万元的,按照一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
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不足三十万元的,按照二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
超过三十万(含三十万元)的,按照三万元至五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
申请流程
患大病职工向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职工大病关爱行动帮扶申请审批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审批表、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和工会帮扶、社会救助情况等相关材料。
如患大病职工当期和上期所属职工医疗互助关系不同,则向当期职工医疗互助关系所在地申请,不得重复申请。如申请人符合大病关爱帮扶条件,但是因大病已身故的,则需另外提交死亡证明、受益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银行卡复印件。
详情咨询联系职工医疗互助关系所在地帮扶中心。
全省困难职工帮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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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暖人心
关爱职工显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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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工e家
编辑:李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