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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迟到半小时被记旷工,合理吗

来源:劳动报 编辑:李文洁 2023-08-11 10:40:55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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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是某学校的会计主管,工资为9800元/月。其在2017年4-9月休产假。

产假结束后孙女士返回工作岗位,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学校对其多次警告批评,并于2017年12月6日发送了《最终警告通知书》,称其多次严重旷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管理制度。

2018年1月4日学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18年1月15日孙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2617.5元(11305元/月×13.5个月)。

2019年4月16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学校支付孙女士2004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4000元/月×13.5个月)。

孙女士和学校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提起上诉。

经查明学校《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有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法院认为,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为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

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孙女士劳动关系的依据。鉴于孙女士仅向学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学校应当向孙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应当以孙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9817.48元/月(扣除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期间),向孙女士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9817.48元×10.5个月)。

法官说法

对劳动者的迟到早退行为,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如果不是直接对员工的迟到、早退的行为进行放大,而是将迟到与早退的行为进行违纪次数的累计转化,并以违纪次数为标准规定违纪解除的条件,如制度规定“员工半年内累计10次及以上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则符合业内的普遍判断标准,属于合理的规章制度。

2004年8月1日入职,经济补偿为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故,若本案不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就不应再计算2004年8月1日至2008年的经济补偿。

来源:劳动报

编辑:李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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