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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痛请病假,微信步数超1.6万
“泡病假”员工被开除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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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腰痛、脚痛,多次请病假。公司却发现其脚痛当天,微信运动步数超1.6万。于是,公司怀疑其“泡病假”,以旷工为由,将他开除。
小陈于2012年2月1日进入江苏某公司任职卷簧工。2019年2月25日,小陈通过微信告知公司人事经理,称自己“星期五上班把腰弄伤了”,并发送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同年3月4日、5日,小陈至公司上班。3月6日,小陈因腰部不适再次前往医院,经“腰椎平扫”初步诊断其为“腰扭伤”,医生建议小陈继续休息。3月18日,小陈复工,中午又称脚痛向生产经理请病假,后至医院就诊,并将拟诊“右足疼痛”并建议休息一周的诊断证明书拍照微信发给生产经理。
3月19日,人事经理与其微信沟通:“明天记得把相关病假单、病历、检查报告等原件资料带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小陈回复:“原件不会给你的,我接下来看病还要用。”人事经理:“带来复印一下,病假条要原件的。”
3月20日,小陈至公司,但被阻止进入厂区。3月25日,小陈至医院门诊治疗,病历记载“已市一院摄片示骨刺”,以“跟骨骨刺”建议他休息三天。此后连续多日,小陈以脚痛为由继续请病假。
小陈病假期间,公司发现其微信运动单日总计步数为16949步。认为小陈“泡病假”。4月3日,公司向小陈发出开除通知并告知工会,理由之一是“故意以病假为由骗取休假而旷工”。
小陈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小陈赔偿金118779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小陈在2019年2月22日至4月3日(除3月4日、5日)期间病情虚假,且提交病假单的同时,并未向公司提供病历原件资料。
为证明小陈病情虚假,公司提供了2019年3月18日的厂区门口监控视频和当日微信运动记录。视频显示:当日7时52分小陈跑步进入厂区,11时09分其步行离开厂区;微信运动记录显示小陈在当日18时55分总计步数为16949步。据此,公司主张小陈右脚正常,不存在生病的事实。
小陈认为监控视频无法证明其装病,每天行走多少步属于正常,也系公司妄自推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对此应负举证责任。
从小陈提供的门诊病历及其已经递交给公司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看,小陈因腰痛、右脚痛等就诊并休息是事实,且相关诊断并非仅有小陈主诉,医院亦对小陈进行了腰椎平扫、摄片(骨刺)等检查。而影响微信运动步数的因素很多,不能以3月18日小陈微信步数多就推定其右脚正常,当日视频中跑步或步行也无法得出小陈病情虚假的结论。公司以此认定小陈属旷工显然依据不足。
综上,一审法院裁决公司与小陈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118779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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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病具有法定休假权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长短与劳动者工龄有关:劳动者实际工龄10年以下,本单位工龄5年以下,医疗期3个月;本单位工龄5年以上,医疗期6个月。劳动者实际工龄10年以上,本单位工龄5年以下,医疗期6个月;本单位工龄5—10年,医疗期9个月;本单位工龄10—15年,医疗期12个月;本单位工龄15—20年,医疗期18个月;本单位工龄20年以上,医疗期24个月。
来源:湖南工人报
编辑:李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