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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被辞,“娘家”为他“讨说法”

来源:湖南工人报 编辑:李文洁 2024-05-17 1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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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武陵区职工王林前一阵子遇上了一件糟心事——自己因尿毒症发作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却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奈之下,王林找到常德市武陵区总工会请求工会为其“讨个说法”。在工会和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拿到了5万元补偿金。

王林原是常德某公司的一名保安,在这一岗位上已经工作14年。2009年上半年,王林入职某公司,担任保安员,最初的工资是支付现金,从2012年2月份起,某公司改由银行代付工资。王林每个月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即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0元,每个月的工资合计1740元。工作期间,王林每月休息4天,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加发工资60元。

2022年4月,王林突然身体不适,向公司请假看病,确诊为尿毒症住院治疗1个多月,因请人代班,视为全勤,某公司也支付了满工资。此次病愈后,王林正常返岗上班。然而,王林平静的生活才维持不到一年,病痛又突如其来。2023年11月下旬,王林因尿毒症再次发作住院治疗,某公司支付了病假工资。

2023年12月5日,某公司通知王林离岗,同时要求王林签订离职协议。因某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王林未在离职协议上签字。2023年12月7日,王林邮寄上岗申请书,某公司未予回复。

不幸身患尿毒症已让王林备受打击,公司突如其来的解雇更让他的生活雪上加霜。王林找到常德市总工会咨询,法援律师表示王林患有特殊疾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应对他进行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林向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王林起诉到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法援律师来回奔走,多方收集证据,精心制定了辩护方案。王林已与某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虽于2023年9月2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某公司没有为王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王林不能享受职工退休待遇,应认定王林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终止原告劳动合同并无法定事由,属于违法终止,应向王林支付赔偿金。

该案经过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林在某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4年有余,按王林月平均工资1740元计算,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弥补王林的损失,最终双方达成了5万元的一次性补偿。工会“娘家人”的关爱,犹如在漆黑的夜里送去一盏明灯,让王林重新看到了希望。(文中王林为化名)

律师说法

患病职工不能随意辞退

常德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法援律师张进千介绍,这起案例的典型意义,是明确用人单位如何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案例中王林至少应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王林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至少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该项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湖南工人报

编辑:李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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