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长沙市总工会改革创新,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发挥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作用,构建职工“大维权”工作格局,长沙市总工会创新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工作机制,联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长沙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设立河西仲裁派出庭。
自2015年设庭以来,共受理职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759件,调解426件,裁决772件,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让我们通过十个典型案例
学习了解一下劳动维权的相关知识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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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总工会劳动维权典型案例(二):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之分析与思考
>>>长沙市总工会劳动维权典型案例(三):违法分包工程发生工伤,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例四
廖某因工作中受伤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而产生纠纷,将公司诉至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西仲裁派出庭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
廖某于2017年3月28日进入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5712棚改项目5#-10#栋担任架子工。2017年6月6日,廖某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廖某受伤后未提供劳动,公司未支付廖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018年6月25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廖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10月10日,廖某伤情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廖某自愿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未为廖某缴纳工伤保险。廖某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廖某的月工资标准。公司未支付廖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廖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1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1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10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065元。
处理结果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西仲裁派出庭经仲裁庭审,支持了廖某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之请求,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支持理由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本案中,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未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廖某在该公司项目工地工作发生工伤被鉴定为玖级伤残且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
二、廖某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廖某的月工资标准,本会参照廖某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13元确定其月工资标准。故本会支持了廖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1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1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10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065元之请求。
来源:长沙市工会网
编辑:李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