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下旬,常德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接待了两位前来咨询的职工家属。
“我妈妈几年前遭遇工伤,这期间用人单位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在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同意给予经济补偿,我们想咨询一下,除了经济补偿,我们还能主张其他的权益吗?”前来咨询的是常德市某区环卫处员工潭秀葵的丈夫和儿子,潭秀葵因为工伤,至今行动不便一直在接受治疗。
听完了父子俩的讲述,常德市总工会法援律师张进千当即意识到,俩人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潭秀葵与环卫处的劳动关系是否能恢复?
“在这个案件中,看似当事人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他们都忽略了一点:潭秀葵的劳动关系被违规解除了。对于她来说,更重要的应该是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不能恢复,潭秀葵后续治疗的费用及补偿就无法得到保障。”张进千告诉记者。
受伤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12月1日,当时44岁的潭秀葵与常德市某区环卫处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安排从事环境卫生清扫工作。2013年9月14日,潭秀葵在工作中被斗车撞伤,胸部受伤,随后被送至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入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2013年10月4日,该环卫处就潭秀葵受伤一事向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1月8日,市人社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潭秀葵为工伤。
“其实在认定工伤之后,潭秀葵就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因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直到2018年9月28日,她才经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伤残等级为4级。”张进千说。
因为伤情严重,潭秀葵的身体出现了多个并发症,只能上班和治疗交替进行。潭秀葵的儿子欧阳文斌告诉记者,潭秀葵受伤后至2015年10月,环卫处一直支付了工资,此后,因为潭秀葵伤情恶化,只能停工治疗,环卫处便停发了她的工资,仅替她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5年12月下旬,潭秀葵收到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协议书上的‘潭秀葵’并非我妈妈本人所写。”欧阳文斌告诉记者,因此他们并不认可该协议。
2017年6月,环卫处停缴了潭秀葵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4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潭秀葵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但由于环卫处已经停止缴纳工伤保险,常德市工伤保险处及环卫处都未向其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停缴后,我们多次找到环卫处协商,直到今年2月,环卫处才再次开始为我妈妈缴纳工伤保险。从今年3月份起,我妈妈才开始领取伤残津贴。”欧阳文斌告诉记者,但环卫处并不愿意支付此前潭秀葵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津贴及垫付的治疗费用等款项。
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怎么算
张进千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其实涉及了两个问题:一是劳动关系,二是经济补偿。“故潭秀葵的诉求是: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依法应确认无效;二、环卫处应向潭秀葵支付从2015年10月至2019年2月这段期间的工资及伤残津贴和其他相关项目的费用。”
张进千告诉记者,因为环卫处违规解除了与潭秀葵的劳动关系,又停缴了她的工伤保险,所以在此期间产生的工伤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潭秀葵的委托下,张进千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今年6月3日,仲裁委员会对这起劳动合同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正式立案。
张进千告诉记者,潭秀葵已经认定为工伤,且伤情一直在治疗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工伤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更何况《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的“潭秀葵”还不是本人所写。此外,潭秀葵是4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其治疗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环卫处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
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环卫处应该对潭秀葵作哪些经济赔偿呢?
“首先,要支付从2015年10月起至2018年9月18日的工资;其次,潭秀葵从2013年9月14日受伤至2019年4月20日,因伤情反复,多次住院,共计住院208天,住院期间因需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环卫处应支付护理费;再次,潭秀葵于2018年9月18日签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但常德市工伤保险处是从2019年3月起才向潭秀葵支付伤残津贴,从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2月的伤残津贴应由环卫处支付;第四,潭秀葵为治疗伤情,垫付了治疗费,因环卫处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这笔治疗费应由环卫处承担。”张进千向记者解释道。
最终双方经过调解,达成协议。7月18日,常德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用人单位与潭秀葵劳动关系存续,并向潭秀葵支付工资、伤残津贴、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项合计48000元。
恢复劳动关系更重要
为什么在此案中,律师一直强调恢复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张进千首先向记者说明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和该案有关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中四级伤残能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张进千告诉记者,48000元只是对她遭遇工伤违规被辞后的经济补偿。“现在她已经被鉴定为4级伤残,如果没有与环卫处恢复劳动关系,那么今后的生活和治疗费用都只能由她自己支付,而原本这几项本应是她应得的经济权益,就都没了保障。”
来源:湖南工人报
编辑:李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