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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栏|5月1日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
2020-04-27 08:05:20 字号: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我们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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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规定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一是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二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同联动。

四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发挥新闻媒体普法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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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方面的规定

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条例》坚持源头预防,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二是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三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四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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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明确工资清偿主体、实现全程监管方面的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作了规定,比如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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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规定的特别措施

一是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

二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等。

三是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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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

三是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是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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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突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是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来源:溆浦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新湖南

编辑:周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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