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欧在公司财务科担任出纳职务。2020年1月18日,她因欠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上半月的报销费用7783.73元。
小欧说,她要求报销的交通费、电话费、餐补、过节费及高温补贴等是福利费,公司为了避税,要求员工提供发票,通过报销方式发放这些福利费用。公司辩称,这些费用不属于福利费,报销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仲裁机构认为,小欧该项主张证据不充分,故不予支持。
小欧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她提交的劳动合同第5条第4项显示:公司为小欧提供通讯费、交通费、餐补等福利待遇。3年来,她每月都根据自己的出勤情况领取这些费用,但每月报销的金额不固定。
公司辩称,2019年7月份之前,其确实为员工报销出勤补助费、交通费、高温补贴、通讯费补贴等费用,但7月份以后公司基本瘫痪,工资也发不出来,因此,没有审批小欧提交的上述《费用报销单》。
法院查明,小欧提交的《费用报销单》载明的报销项目主要是汽油费、交通费、通信费、食品费。对此,小欧的解释是按照公司规定,员工每月根据出勤餐补费、交通费、高温补贴、通信费补贴金额,以其他可报销、已实际支出费用的发票来报销。这样做等同于发放相关福利费用,同时可减少单位及个人的税负。此前,公司均以这种形式随同工资发放了这些福利费用,现在公司拒绝为其报销相关费用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
针对小欧的诉求,公司辩称不当得利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是因为费用报销而产生的,小欧的《费用报销单》必须符合财务制度,且完成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在没有支付报销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形成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小欧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没有完成符合财务制度的审批手续,故不同意小欧的主张。
法院认为,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或者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本案中,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小欧主张公司未向其支付报销费用从而构成不当得利。从小欧据以主张权利的费用报销单项目明细来看,其报销项目主要是汽油费、交通费、通信费、食品费,尽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为其提供通讯费、交通费、餐补等福利待遇,但这些福利系企业自主确定的补充福利,并非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企业可以自主调整。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有权自主决定设置福利的种类以及福利支付标准,公司对于员工的福利设置行为系行使自主经营权、自主管理权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依据自主经营权调整职工非法定福利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除去所受利益,而非填补损害,即便公司未向小欧支付报销费用,也难以认定公司从中获得利益。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调整了福利待遇,未向小欧支付其所请求的报销费用,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小欧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据《劳动午报》报道 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
来源:中工网
编辑:李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