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等七部门联合发文
环卫工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
近日,省住建厅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提高环卫职工工资水平,确保其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
除工资兜底外,全省环卫职工岗位津贴按出勤日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出勤日10-15元;要按规定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和冬季防寒保暖费;各地可根据经济状况和空气污染情况发放雾霾天气作业补贴,鼓励对直接接触垃圾的一线环卫职工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按照要求,对获得省级劳模等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待遇的一线环卫职工,退休后按相关规定获得荣誉津贴;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创建,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环卫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健全环卫职工风险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应与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模式,在市政道路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理等行业推行环卫安全生产责任险;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卫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有困难的环卫职工,各地要建立环卫职工特殊困难救助机制,设立困难环卫职工救助基金。通过社会各界捐助、财政预算等渠道筹措资金,对因工伤或患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职工给予救助。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政策原文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刘奕楠
编辑:郭萧
校对:范博洋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