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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疫情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李文洁 曾佳魁 编辑:姜雯婕 2020-02-28 09: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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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2月27日讯(记者 李文洁 通讯员 曾佳魁)在疫情影响之下,企业面临复工难的同时,也面临着工资该如何合法支付的问题。

疫情期间,工资如何支付?职工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职工因疫情非疫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意复工的工资如何支付?

今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用十个与工资支付密切关联的问题,来为大家做一一解读。

一、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三天春节假期是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属于休息日?工资如何支付?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春节法定节假日为三天,分别是初一、初二、初三。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并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休息日才能通过补休方式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

因此,延长的三天假期属于休息日,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当然,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在此期间上班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在此期间上班,如果工作时间超过了平均标准工时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

二、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七天的工资如何计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20年1月31日出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在2月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20〕8号”)中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此外,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七天内,2月3日至2月7日为工作日,2月8日和2月9日为休息日。

因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的职工,在此七天内工作的,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如在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劳动且不能补休的,应支付200%的加班费。其他企业在此期间未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三、2020年2月10日以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仍然无法复工,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即为生活费。

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85%。

结合2019年9月6日发布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700元/月、1540元/月、1380元/月、1220元/月;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7元/小时、15元/小时、13.5元/小时、12.5元/小时。适用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当然,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还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非劳动者原因未能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未提供劳动的,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停工津贴。

四、职工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员工若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其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五、职工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隔离期结束后,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仍需继续治疗并无法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用职工患病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支付其治疗期间的工资。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医疗期内,职工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职工因疫情非疫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建议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按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相应的假期待遇标准支付。

七、疫情防控期间,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用人单位的加班时间及工资支付要求?

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由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但依法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八、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意复工的工资如何支付?

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指出,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按员工旷工扣发相应工资。

九、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或需延迟发放工资,应如何处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因此,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且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故用人单位可在2月10日复工后的合理时间内发放工资,如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复工的,可在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消除后及时予以支付,如用人单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可协商延期支付工资。

十、“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支付。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时结清。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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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文洁 曾佳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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