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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劳动领域热点问题的理论探讨

来源:中工网 编辑:李文洁 2021-01-11 10: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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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稳步复苏,成为全球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劳动关系领域的新事件、新现象、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为理论探讨提供了新的视角,深入的理论探讨也为实践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思路借鉴。

202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隆重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新时代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肩负的庄严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疫情下,劳动领域的热点问题更加凸显:如何帮助劳动者端稳“饭碗”,实现稳就业目标?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工会如何拓展更加多元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社会保障如何助力稳定劳动关系、稳就业保民生?新的劳动用工方式如何走向规范……围绕这些热点事件和问题,学者和专业人士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意义的真知灼见。本版撷取部分理论观点,以飨读者。

——编者

弘扬“三个精神”,团结动员亿万职工建功新征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巨大贡献,高度评价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崇高精神。强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下简称“三个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主力军作用,努力建设高素质劳动大军,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围绕如何准确理解并弘扬“三个精神”,更好地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建功立业等话题,专家学者和工会工作者展开深入探讨。

学者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揭示了“三个精神”的科学内涵,充分体现了对劳动的尊崇,对劳动者的礼赞,对劳动模范、广大劳动者和工匠人才的褒扬,具有重大的政治号召意义、理论指引意义、实践导向意义。

学者认为,“三个精神”是激励亿万职工和广大劳动群众奋进新征程的力量源泉。高质量发展需要一支宏大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作为支撑。要抓紧抓好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这项任务,拓展职工成长成才空间,引导广大职工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要以职工喜闻乐见的方式讲好劳模故事,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通过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激发广大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工会工作者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指导各项工会工作的强大政治动力、思想武器、行动指南,是激励全体劳动人民奋进“十四五”的强大精神力量和指路航标。工会组织要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提高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最广泛地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起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工会工作者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要深刻领会“三个精神”的科学内涵,把准聚焦主业的战略定位,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担当科技报国的使命责任,下大力气培养造就更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大国工匠,建设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产业工人队伍,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稳就业需要打好政策“组合拳”

疫情之下,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受到影响,一度经营困难。让广大劳动者端稳“饭碗”成为重中之重。为了稳岗促就业,国家不断出台各种政策,保住了大大小小总数过亿的市场主体。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重点群体就业得到较好保障,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达1.79亿人。与此同时,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劳动者的“就业版图”大大拓展,新职业、灵活就业、兼职副业等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为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怎样稳就业,以及怎样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是学者们关注的重要课题。

学者分析,疫情给我国的就业总量带来不小压力,就业结构性失衡问题更加明显,就业质量也受到影响。为此,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要更加突出就业优先,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制定,需要更多地考虑就业状况。同时,给中小企业减负,降低它们的用工成本和融资成本,也是宏观经济政策必须着重考虑的。此外,关注就业问题,除实行普惠政策外,还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针对不同群体的就业,突出重点,精准施策,确保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失业。

学者认为,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就业发挥着枢纽作用,新发展格局也将对就业工作产生诸多影响。一是就业的重要性更加凸显。随着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作为战略重点,扩大内需将成为战略基点,消费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扩大。对广大民众而言,消费主要取决于收入,而收入主要依靠就业。二是科技对就业的影响更加明显。科技进步将加速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从而进一步加速对就业岗位的创造和替代。三是将形成更多就业中心。“十四五”期间,我国将继续打造世界级创新平台和增长极,相应地,会产生更多集聚就业的中心,形成多个就业中心协同发展的劳动力市场空间格局。

学者认为,新基建领域的大规模投资,将使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速度加快,也会带动就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就业的行业结构看,新经济领域的就业数量将大大增加;从就业的三个产业结构看,将使我国第三产业或服务业的就业比重进一步上升;从就业的素质结构看,将进一步提高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求,进而优化就业人员的素质结构。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就业优先政策的实施力度,在加大投资新基建的同时,推动扩大就业和就业结构的优化。

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新职业技能标准和管理体系的构建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完善,为产业发展和劳动者保障提供基础。应加快新职业的技能标准建设,让从业人员有学习的目标和动力,工资待遇有不断提升的空间,为新职业从业者建立晋升发展通道。同时,应加强新职业的人才培养力度,科学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针对新型人才建立联合开发机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增强劳动者适应科技发展、社会变化的学习意识和学习能力。

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短板亟须补齐

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在为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新就业形态已经成为我国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一些新业态也逐步暴露出用工不够规范、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够到位等问题,亟须规范发展。2020年7月,国办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从推动新职业发布和应用、开展针对性培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等方面,增强对新业态的规范引导、政策帮扶,促进其规范发展。

学者认为,现行劳动法更多是对标准劳动关系之下的劳动者提供保护,而新业态中通常存在的是一种非典型的、非标准的劳动关系。目前,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法规的滞后与制度供给不足。针对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建议采取与灵活的新业态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调整模式。要从立法层面去规制,比如采取单行法的方式,在社会法层面去看待新业态下从业者的地位以及相关权益保护,把一些基本劳动权益以及社会保障问题针对这种新的劳动形态重新进行制定与规范。

学者认为,当前,新业态从业者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的从业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后果只能由自己来承担。政府应该考虑这部分从业者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在暂时无法实现构建新业态从业者完整社保制度的前提下,有必要先在工伤保险制度上进行突破性尝试,研究出台解决新业态从业者工伤问题的相关办法。

学者认为,我国灵活用工模式将进一步固化和增加,应从持久健康发展的角度规范其发展。灵活用工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应该用分解和整合的视角来研究灵活用工中的劳动关系。用工的多样化和劳动关系的碎片化给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了很多挑战,应以“责权对等”的原则保障灵活用工中的劳动者权益,即谁用工、谁负责,受益多少、负责多少。

学者认为,在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下,新个体经济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个体经济从业者的主要特征是依托互联网平台独立工作。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新个体经济从业者面临的市场节奏更快,不确定性更强,风险更大。因此,支持新个体经济发展,需要探索、建设更适合其自身发展规律的制度、政策,以解决其发展中的问题。

疫情下工会服务方式和手段的创新

围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大局,工会不断创新、拓展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开展就业服务、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一系列服务职工工作,并推出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等暖心举措;集体协商的灵活度更高、实效性更强,多地探索线上集体协商形式;持续深化“互联网+”工会普惠性服务,开展职工技能“云培训”、职工心理健康“云服务”、线上维权等一系列网上服务。新的服务方式与服务手段推动工会工作水平上了新台阶。

学者认为,疫情下,新就业形态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蓄水池。要最大限度地将新就业形态群体组织到工会中,使他们便捷享受工会组织的服务,携手渡过难关。在推进新就业形态群体入会工作中,要科学统筹、加强研究,尽快解决新就业形态群体入会的制度制约;要打破常规、健全体系,探索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直接发展灵活就业群体入会等方式,全方位、立体化、多渠道实现组织覆盖;要创新方式、争取资源,打造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服务职工体系,推进新就业形态群体入会服务“两手抓、两促进”。

学者认为,在疫情特殊时期,劳动关系协商机制成为应对危机冲击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在各级政府和工会组织应对疫情的政策制定中,凸显了劳动关系协商机制的重要作用。在各级政府和工会组织主导和推动下,企业和职工开始主动参与到集体协商中,充分发表意见,进行协商谈判,且协商的方式与内容均有重大突破创新。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的建设和发展,要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体系;深化落实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创新完善行业和区域性集体协商制度。

学者分析,疫情发生后,线下工作遇到困难,从而凸显了开展网上工作的必要性。要进一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推进工会工作,促进互联网和工会工作融合发展,构建网上工作平台,加强互联网内容和舆论阵地建设;要利用好现有的网络平台,开展网上办公;要加大人才、技术和资金投入,让工会网上工作在应对重大危机面前,用得上,用得好。

学者认为,疫情下,劳动关系呈现不稳定状态,工会应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及时做好劳动风险预防预警,稳定劳动关系;主动介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探索多元化用工模式下提高工会组织力与会员覆盖面的方法与途径;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秉持合作共赢理念,求大同存小异,相互理解、相互扶持、相互成就;注重源头参与,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代表职工参与劳动关系领域的立法与政策制定。

社保新政助力

稳定劳动关系

疫情以来,中央防疫领导小组和人社、民政、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为抗击疫情及时出台了包括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工伤认定、失业保险、减免社会保险缴费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新政,为抗击疫情和安定社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为稳定劳动关系、稳就业、保民生带来了实效。

学者分析,社会保障制度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和功能具体体现在:及时采取有效的医疗保障措施,让患者家庭免除治疗费用等后顾之忧;明确将在疫情防控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医护人员等,认定为工伤,保障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积极功能;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社会组织积极行动,慈善事业助力疫情防控。

学者认为,社保新政加大减负力度有利于提振整个市场信心。全方位、多层次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有助于稳定预期,良好的预期能增强企业活力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底气,实现企业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有机结合。社保新政精准发力重在抓实、抓细、抓落实,为确保政策实施效果最大化,需要精心组织实施。实际执行时,政策不能简单一刀切,应坚持因省施策,中央应对疫情严重地区和中小微企业给予更多倾斜。

学者认为,失业保险作为“反失业”的社保险种和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需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充分发挥“逆周期”调节功能,助力就业局势稳定。稳岗返还作为失业保险制度防失业功能的重要政策抓手,在疫情防控期间更是政策频出,成为稳定就业的重要措施选择。落实稳岗返还政策应坚持就业优先,在地区层面综合决策,与中观政策统筹推进;适当授权,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具有属地性质的专项落实行动,提高政策有效性;加强制度建设,保持政策可持续性。

学者认为,疫情对医疗保障基金,尤其是疫情严重地区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带来较大挑战,迫切需要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其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能力。医疗保障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提高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医保基金的可负担性和可持续性,其基本思路就是要统筹使用各种资源,最大程度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建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是,以完善现行框架下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区域之间的互助性为基础;以统筹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资金为重点;充分调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予以补充。

新的劳动用工方式

逐渐走向规范

2020年,疫情突如其来,劳动用工出现了很多新形式与新趋势,灵活用工成为重要的用工模式,而共享用工作为其中的典型代表备受关注,这种以“共享”形式实现的员工调剂行为成为企业应对疫情进行积极自救的一次创新之举。有人认为,这只是特殊时期企业“抱团取暖”的临时措施,也有人认为,这将推动人力资源供给领域的变革。2020年10月,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指导共享用工走向规范化。此外,远程办公、弹性工作等工作方式也在疫情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未来,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和工作方式如何更加规范化发展,如何推进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

学者分析,共享用工走向常态化,前提是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规则,以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其常态化。立法对共享用工的规范,有两个要点需要考虑。其一,共享用工不能朝变相劳务派遣的方向发展。如果共享用工平台成为变相的劳务派遣平台,甚至以此营利,那就失去了其正当性,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二,规范共享用工的关键点在于雇主责任划分。应当就借出、借入单位之间的雇主责任划分制定原则性的“底线”规定,允许借出单位、借入单位和劳动者在“底线”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学者认为,在远程工作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则上存在劳动关系,用工的去劳动关系化是远程工作面临的最大风险。由于远程办公系统强大的后台统计、分析和信息收集能力,其对劳动者的管理是加强了而不是弱化了,不应以远程工作为由减损劳动者权益。此外,应加强信息安全和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

学者认为,弹性工作制的广泛应用对现行工时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均带来一定的挑战。应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时间、任务、考核等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要避免弹性工作制的滥用伤害到员工的基本权益,劳动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管,对于滥用弹性工作制而变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增加工作量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责令对员工进行经济赔偿。

学者认为,疫情期间,在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现象新问题,各级政府接连出台了一些阶段性政策,其中多是参照适用现行劳动法手段的指导性政策规定。疫情终将过去,面对立法的滞后性,以及现行制度在疫情中遭遇的挑战,能动地参照适用现行劳动法手段来解决问题,固然十分必要,但从长远看,仍然需要完善劳动立法,尤其是将阶段性对策转化为立法和长效机制。

来源:中工网

编辑:李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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