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自己怀孕后,永州道县某驰有限公司职工何美玲(化名)十分欣喜。但令她没想到的是,公司知晓此事后,竟以其违反工作规章制度、经常旷工为由将她辞退。何美玲纳闷,用人单位能够辞退怀孕女职工吗?
2021年10月,何美玲与道县某驰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会计,月工资4000元。入职后,道县某驰有限公司未与何美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
2022年3月底,道县某驰有限公司得知何美玲怀孕后,以其违反工作规章制度、经常旷工为由予以辞退,且没有发放3月份的工资。
遇到这种情况,何美玲十分无助,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她向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道县某驰有限公司支付其3月份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诉求得到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但道县某驰有限公司却不认同这个结果,并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何美玲当即来到道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申请法律援助。“何美玲是一个孕妇,且是用人单位聘用的劳动者,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道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在了解相关情况并进行核实后,道县法律援助中心便指派了湖南众睿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女性承担着重要的家庭和社会责任,为了保障女职工不因生育而影响工作、导致收入减少,减轻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经济和心理压力,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怀孕即辞退”,这是严重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
何美玲在入职道县某驰有限公司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她购买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摸清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与何美玲沟通细节、积极取证……湖南众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丹梅接办此案后,积极开展工作。在庭审中,由于证据充分、有理有据,最终,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道县某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何丹梅依法帮助何美玲维权成功。
律师说法
“怀孕即辞退”严重侵害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提到,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期、生育、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在以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同时也需要向员工公示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同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保。”承办此案的律师何丹梅认为,此案是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案当事人因怀孕而被公司以各种理由“巧妙”辞退,当事人本身法律意识较强,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值得所有劳动者学习的。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湖南工人报
编辑:李文洁